1、火葬地區內死者的遺體應當在本市火葬場火化,禁止運往外地。
2、禁止采用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形式舉辦喪事。
3、禁止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4、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教墓地。
5、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6、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進行炒買炒賣等非法經營活動。
7、禁止制造、銷售冥幣和紙人紙馬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8、禁止在火葬地區內生產、經營棺木。
9、禁止殯儀館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遺體運送業務。
10、禁止違規超面積(單、雙穴不得超過1平米;多穴不得超過3平米)建墓地。
11、禁止將骨灰裝棺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