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2、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 建造墳墓 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3、在2018年9月7日發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在允許土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深埋、不留墳頭的方式安葬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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