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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條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 2021-09-01 11: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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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過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該公民死亡的一種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兩種:一種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確無誤的真死。一種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實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沒有死亡。

(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計算。宣告一個人死亡,關系到終止他的民事主體資格,須慎重從事,所以需要有較長的失蹤時間。
同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須按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有關法律,宣告死亡應按如下程序進行:首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這些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繼承人、財產管理人、債權人等。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關特別程序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公告屆滿后仍無蹤者生存的消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二)關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單位除名、戶口注銷、繼承開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關于宣告死亡的撤銷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則可能沒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園。遇到這種情況,民法作出了相應規定。民法通則第24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隨著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應恢復原有的人身權利和其有權利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因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沒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為遺產分割了財產,自然應當返還。在婚姻家庭關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與別人再婚,他們的婚姻關系應當恢復;如原配偶已與他人結婚,則保護后一個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其收養關系能否解除,可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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