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葬權糾紛產生的原因,往往是因為近親屬之間對于如何安葬死者未能達成一致的意見。因為遺體、遺骨和骨灰中包含著近親屬的情感因素,是生者祭奠、追思亡者的對象,包含著巨大的精神和倫理道德需求。
一直以來, 安葬權的性質存在爭議。有人將其定性為一種人格權,也有人認為這是帶有人格權屬性的物權。在我國現行法沒有安葬權這一項權利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更傾向于將安葬權視為一種特殊的物權,即由近親屬享有的以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所有權,實際上是對死者遺體、遺骨及骨灰進行處置的一種權利,而非人格權或者人格權的延續。
安葬權具有如下三種屬性:一、安葬權是死者的近親屬在不違背死者生前意愿的前提下,享有的排他性的權利。二、該項權利的行使主要限于對遺體、遺骨和骨灰進行安葬、祭祀、維護其免受侵害,而不能擅自使用、收益、處分(或者拋棄)。三、安葬權同時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近親屬在享有安葬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安葬的義務不能任意轉移或者隨意放棄,安葬死者遺體、遺骨或者骨灰所花費的金錢也應當由安葬權享有的主體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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