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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遺體的長期存放問題及相關的冷藏費問題

  • 2021-08-17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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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殯儀館飽受遺體長期存放問題的困擾。據報道,僅某省兩個城市的兩家殯儀館中,長期存放、一直無法火化的遺體超過一百具,有的存放時間超過 10年。某殯儀館僅有 158 個冷藏柜,僅長期存放的遺體就占了一半,只要有遺體隔兩天不火化,就會出現柜位爆滿、無處存放的問題。有些地方的殯儀館甚至有遺體存放超過 20 年的情況。為了保存這些遺體,殯儀館每年需支付巨額的冷藏費、人工費。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殯儀館多次與逝者家屬協商,但收效不大。有些家屬根本聯系不上或者拒絕與殯儀館就上述問題進行溝通。

就遺體存放時間問題,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遺體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 第 64 號)已有明確的規定:要嚴格遺體火化的時限。一般情況下,遺體應在 72 小時內火化;傳染性遺體應在 24 小時內火化;特殊情況的遺體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 90 天,超逾期限的應商有關部門處理……。但這只是民政部的文件,效力層級很低。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效力層級較高,但該法規對此無明確規定。至于法律層面,更是無遺體處理時限的規定。這也是殯儀館面對上述問題感到束手無策的原因之一。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有些地方出臺了相關的殯葬管理規定。如《江西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體需要在殯儀館保存的,應當辦理手續,保存期一般不得超過七天。喪主或者有關單位需要延長保管期的,應當經殯葬服務單位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因辦案需要延期保存遺體,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不得超過三十天;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保存的,應當由縣級以上的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出具證明并辦理手續。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殯葬服務單位可以將遺體火化。”對遺體處理的時間作了明確的規定,值得參照。但有些省市盡管出臺了類似規定,但對上述問題仍無明確規定,如《山東省殯葬管理辦法》、《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等。

遺體保存,歸根到低屬于逝者近親屬與殯儀館之間的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以雙方合意為成立條件,處理民事合同引發的爭議也以雙方合意即合同的約定為準繩。在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上述問題均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即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相當于法律的效力。所以,破解遺體超期存放的問題還應以科學設置合同條款、嚴格依照合同履行為基本途徑。

(一)合同條款的合理設置是防止和解決遺體超期存放問題的基礎。遺體存放合同應明確約定遺體存放的費用標準、逾期后的費用標準、既不支付存放費用又不明確同意處理遺體時殯儀館的權利。如某殯儀館《遺體存放服務合同細則》第二條約定:如果喪主逾期未支付費用,自欠費之日起加倍收取存放費用。未經殯儀館同意,喪主欠費超過 90 日,殯儀館有權認為喪主同意將遺體火化且不保留骨灰,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引發的所有責任均由喪主一方承擔。在此情況下,喪主同意將本合同細則作為殯儀館處理遺體的憑據,且殯儀館在處理遺體之前無通知、催告的義務。該條至少包含了以下內容:1、充分保障了喪主因特殊需要繼續保留遺體的權利。喪主需要繼續保存遺體可能有多種原因,比如繼續申請鑒定的需要、等待遠在海外的逝者近親屬回國探視遺體的需要等。如果這種需救濟是合理的,殯儀館可以繼續保存遺體。而且,由于特殊情況,喪主可能遲延支付存放遺體的費用。這種情況下,殯儀館也有義務等待其在合理的時間內交費。但超過 90 日不交費,就不再是合理的期間;2、設置了殯儀館在約定條件下決定火化遺體的權利。這種條件就是喪主逾期不支付保存費用,且經過相當長的時間仍不支付。為了避免損失的擴大,殯儀館有權火化遺體且不保留骨灰。此時火化遺體已視為喪主同意;3、殯儀館按約定在此種情況下火化遺體前無通知、催告的義務。這是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喪主根本聯系不上或拒絕與殯儀館聯系,殯儀館的催告無法進行。即使殯儀館確實進行了催告,在許多情況下殯儀館也很難證實自已進行了催告;4、殯儀館在上述情況下火化了遺體,仍有繼續請求喪主支付存放費用、火化費用的權利。有了這種條款,殯儀館能夠盡大可能地避免出現逾期存放遺體的情況,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二)殯儀館在遇到喪主逾期存放遺體卻拒絕支付存放費用的情況下,仍需催告。按照某殯儀館上述合同條款,殯儀館方在逾期存放遺體超過 90 天、殯儀館決定火化遺體之前無催告義務,但殯儀館仍然有權在遺體存放剛剛逾期、逾期超過 90 日、決定火化前告知喪主并催告其履行義務的權利。這是殯儀館在行使催告權利而非履行催告義務。催告的方式,可以是函件、電話或短信。函件盡量采用特快專遞方式,并在專遞封面的“內件名稱”欄中注明“致**關于盡快支付***遺體存放費用的通知”、“致**關于火化***遺體并領取骨灰的通知”等字樣,寄出之前將信封拍照留存,并保留特快專遞的封面復寫回執。如果是短信通知,將發送頁面拍照留存,并記明發送短信的電話號碼、對方電話號碼、通知時間、發送人等,如果對方有回信,同樣記明上述內容,并將上述材料一起留存備查。殯儀館做上述工作的目的,就是能夠證實自己作為殯葬服務的合同一方,充分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和合同外的相互協助、相互通知的附隨義務。

(三)有些情況下,委托存放遺體并與殯儀館簽訂服務合同的并非逝者近親屬,而是逝者近親屬以外的喪事承辦人。有些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死亡的逝者,前來殯儀館辦理遺體存放并與殯儀館簽訂服務合同的可能是逝者工友、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這種情況形成殯儀館與逝者近親屬并無合同關系的外觀,并繼而對逾期存放的遺體的處理帶來一些問題。這種情況下,殯儀館的遺體服務合同應作相應的合同條款設置。如某殯儀館《遺體存放服務合同細則》第九條約定:“如果喪事承辦人并非逝者近親屬,則于本合同簽署后一日內將協議內容告知逝者近親屬。”該條款給非逝者近親屬的喪事承辦人設置了盡快將合同內容告知逝者近親屬的義務。如果出現逾期存放遺體的情況,殯儀館應同時催告遺體存放合同的簽署人(非親屬喪事承辦人、上文所述的工友、公安人員等)及逝者近親屬。

(四)盡快火化遺體,以減少損失。在合同條款設計、告知、催告的問題上,殯儀館盡可能做得詳盡并留存證據。在這些工作上花一些時間,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日后的糾紛中陷于不利,所以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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