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 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尸體,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讓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尸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于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理。
擴展資料:
尸體解剖費用、尸體存放費用、尸體火化費用的承擔:
公安局決定尸檢的,費用由辦案機關支付。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申請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費用,原則上應當由申請人支付。但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相同的,鑒定費用應當由辦案機關支付。
尸體被害人遺體的存放費用和火化費用,應當由負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支付。被害人近親屬接到公安機關遺體的通知后,逾期拒不執行的,遺體的存放費用和火化費用,應當由被害人近親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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