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0711207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上一篇:公墓墓位占地面積、墓碑高度相關規定
下一篇: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