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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會同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興建殯葬設施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和其他有關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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