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對土地有明確而嚴厲的規定,土地只有兩種所有制,即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制。土地不能自由買賣,只有國家可以征用農民集體土地。所以,墓地不能買賣,只能租用。關于墓地所占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公墓墓區土地歸屬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具有自行買賣或者轉讓的權利。
換言之,國家對經營性墓地(指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只是讓渡了使用權,墓地經營者經營的也只是這種讓渡了的使用權,因此消費者所購買的也是墓葬用地的使用權。據《南方日報》2011年4月4日的報道,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副司長李波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說,“我們一直強調,墓地只是租賃關系,不是產權關系,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這與商品房“使用期限”是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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