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0711207
一、安葬權是死者的近親屬在不違背死者生前意愿的前提下,享有的排他性的權利。
二、該項權利的行使主要限于對遺體、遺骨和骨灰進行安葬、祭祀、維護其免受侵害,而不能擅自使用、收益、處分(或者拋棄)。
三、安葬權同時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近親屬在享有安葬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安葬的義務不能任意轉移或者隨意放棄,安葬死者遺體、遺骨或者骨灰所花費的金錢也應當由安葬權享有的主體承擔。
上一篇:公墓建設運營方面法規
下一篇:購買壽穴的條件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