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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體不允許自行帶回火化的法律法規

  • 2021-08-04 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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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解剖查驗規定》

第五條 醫療機構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對在醫療機構死亡的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進行尸體解剖查驗,并告知死者家屬,做好記錄。

第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有關部門通知,對在醫療機構外死亡、具有傳染病特征的病人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隔離措施;需要查找傳染病病因的,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進行尸體解剖查驗,并告知死者家屬,做好記錄。

第八條 除解剖查驗工作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需要解剖查驗的尸體進行搬運、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處理。

第十五條 尸體解剖查驗工作結束后,病理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尸體進行縫合、清理。查驗機構應當在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其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尸體、解剖現場及周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解剖查驗后的尸體經衛生處理后,按照規定火化或者深埋。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四、衛生部《解剖尸體規則》

第二條 尸體解剖分為下列三種。

一、普通解剖:限于醫藥院校和其他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的人體學科在教學和科學研究時施行。下列尸體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遺囑或家屬自愿供解剖者;

2.無主認領的尸體。

二、法醫解剖:限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以及醫學院校附設的法醫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法醫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須經過尸體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體和無名尸體需查明死因及性質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殺或自殺嫌疑者;

3.因工、農業中毒或烈性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的尸體。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學、醫療、醫學科學研究和醫療預防機構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學研究價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遺囑或家屬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職業中毒、烈性傳染病或集體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項的尸體,一般應先取得家屬或單位負責人的同意。但對享受國家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并在國家醫療衛生機構住院病死者,醫療衛生機構認為有必要明確死因和診斷時,原則上應當進行病理解剖,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家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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